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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来源:无忧晚年 2024-11-15

  10月1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委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把《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确定为2017年重点立法事项。为制定好这部条例,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组成人员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专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在媒体刊发条例草案、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研论证,认真研究修改,确保条例草案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条例》突出了十一项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宣传、贯彻老年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等;二是根据我省气候特点,将每年九月定为本省敬老月,各级政府在敬老月期间应开展敬老、养老、助老主题活动;三是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享有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四是突出了对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规定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老年人有权拒绝承担其成年子女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扶贫对象中的农村老年人可以优先得到扶持;五是增加了《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内容,使老年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六是突出了对失独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帮扶和救助,对民政、卫生计生、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部门提出了保障失独老年人权益的职责要求;七是鼓励医疗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减免就医诊察费并提供义诊、上门医疗等服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体制,六十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和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年至少一次的免费体检;八是结合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省情,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支持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业发展;九是扩大了老年人享受文体休闲和交通出行优待的范围,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十是预防、查处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欺诈行为,明确了工商(市场监管)、食药监、公安、电信和金融机构等部门的职责,并对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提出明确要求;十一是单设“监督检查”一章,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此外,条例在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建立经常性联系和巡访制度、预防老年人走失等方面,均规定了比较详细的保障内容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