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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60岁以上未参保贫困人员可领养老金

来源:无忧晚年 2024-11-15

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障,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12月7日,记者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方面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支持帮助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意见》提出,对我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将年满60周岁以上未参保的贫困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范围。

对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并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允许农村困难群体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向困难群体倾斜,降低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二次报销门槛过高的问题。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20个百分点,均按照70%进行报销,且不设封顶线。

同时,扩大门诊特慢性疾病病种范围,解决患病率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大的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报销问题。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力度,将康复综合评定、平衡试验、徒手手功能训练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避免残疾人因病致贫返贫。

此外,推进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并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推进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做好农民合同制工人异地流转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