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边工程中施工的场地所有权是开发商还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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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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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7 12:43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商和*的关系:本人的看法:是私人和*(此话当然不是绝对的),因为大多数的开发商都是 私人企业,一私人买地搞房地产开发,这能算是*行为吗?答案有三:
本文来自记者网www.jzwcom.com
(1)是*行为,那搞开发所得盈利,是归*所有吗?此答案是肯定的!
(2)如果说是私人:那所征用的土地差价就太大了啊!大的惊人啊!比如说:河南省中牟县新县城开发:现在土地的市场价大概在60万元人民币每亩左右,如果是开发商以*名誉征地每亩2.8万元人民币,并且群众只能拿到8000元,(此指的是徐庄农民实际卖地价格)。这差距有多大吧!每亩相差60万啊!1650亩能相差多少呢(中牟县*征用徐庄土地)!其中有一个村叫徐庄,征用1650亩土地,群众每人只拿到4000元左右,(当时人均2.5亩)你能算一下,下余的数字吗?是天文数字吧!
(3)*和私人联营开发!这种事情能成立吗?账目能算清吗?中国的*能允许吗?敬请参阅中牟县*新县城开发中,一开发商和徐庄签订的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看附件;
《土地转让合同》格式就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格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出让方必须是有批准权的*。
一:村两委是否有权把土地转让给以公司署名的私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章 第1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章 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以上2条法律规定,是否说明村委会无权转让村民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二、《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村两委不是土地法定出让人,是否有出让资格,所签的合同能有效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之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村委会是否可以自作主张签立此合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4、《土地转让合同》中说:“经甲方群众大会讨论村委会研究决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村委会根本就没有召开群众会议从何来的“群众大会讨论”这是否含有欺骗性,没有的事情在合同中硬写出有,是否含有欺诈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其中(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坏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5、此《土地转让合同》中乙方是“中牟宏图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而合同后面签字的乙方为私人,是否能认为是没有公章的公司,此合同是对公司签的、还是对私人签的?此合同是否前后矛盾?
综上所述:此合同签立人,第一是否无权签立此合同,第二签立的合同是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有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章 第63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使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9章 第77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第78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有关*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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