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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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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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8 03:06
苏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
2、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金领取所需流程是,去退工备案登记对应的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到指定街道或社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手续;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按街道或社区要求及时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