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跟警察争吵 警察先动手打人还手会被判刑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23

我来回答

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5:31

如果*打人违规或者违法,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责任,但不能还手。人民*在执行职务时,不能进行暴力袭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王某因在被*盘问期间,辱骂、推搡执勤民警肖某,被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诉至*。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审结此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给予其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处罚。

2015年1月6日10时许,王某在密云县十里堡镇博士庄园小区外101国道辅路处,因形迹可疑被密云县巡警大队民警肖某、娄某盘查,期间,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拨打110捏造民警向其索要钱财的事实,威胁民警让其“脱警服”,并采用辱骂、顶撞、推搡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有事找民警”已经成为了社会大众牢记于心的观念。然而当民警赶到现场的时候,遭遇的并不永远是“警民一家亲”的和谐场景,偶尔,也会出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将矛头对向了出勤的民警,出口辱骂甚至动手推搡,盛怒之下的行为有的或许情有可原,但前述案例的行为,却很有可能为自己招来刑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均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妨害公务罪

参考资料:人民网-妨害公务罪: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5:32

跟*争吵 *先动手打人还手,涉嫌妨害公务罪。如果*打人违规或者违法,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责任;但人民*在执行职务时,不能进行暴力袭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九十九条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对违反纪律的人民*,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实施一日以上七日以下禁闭。
第一百零一条 (越权责任)*机关超越法律、行*规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的,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赔偿)人民*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5:32

  这也要根据具体情节,关键是要有证据。
  如果警方在执行公务,那就没有争吵的说法,还手就属于妨害公务 ;
  如果*在办理私事,那就得以理服人,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追究法律责任。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5:33

你还手后看后果,如果你一还手,*屎掉了,肯定判刑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5:34

不一定会判刑,打的不严重可能治安拘留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