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加工企业中,可以使用假天花板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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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1:06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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