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新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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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0:55

自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主要内容:
第一,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功能将被*;
第二,商家不能用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收款;
第三,收款码将分为个人和特约商户两大类,并实行分类管理。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对于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并对不符合规则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下述4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4)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3.收款条码管理。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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