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抵押贷款要怎么办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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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3:26

法律主观:

办理房产抵押的过程中是需要遵守法律流程,因为房产抵押行为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吧。一、房产抵押按揭贷款流程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子抵押贷款流程如下:(一)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二)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三)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四)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五)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六)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七)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八)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九)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权证是否抵押在银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是根据不同银行的规定来决定是否抵押不动产权证。二、购买二手房交易按揭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一)确定按揭服务公司和贷款方案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首先需要与中介确定按揭服务公司,并向按揭服务公司提出贷款咨询,确定贷款方案。(二)查询公积金(如需公积金贷款)与卖方确定购房意向后,借款人提供公积金帐号,由按揭服务公司进行公积金查询,确定可贷款的金额和贷款年限。(三)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借款人与卖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交易中心要求不同,江岸、江汉、桥口、洪山等区的房屋,需在合同签好后到所在区域的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四)准备贷款资料,审核贷款资质按揭服务公司协助借款人按照银行要求准备贷款资料,有的房屋需要由指定的评估公司进*价评估;并且由按揭服务公司进行初步审核。(五)签贷款协议,公证,保险按揭服务公司将初审后的贷款资料交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按揭服务公司将安排借款人与银行签定贷款协议和办理协议公证,同时收取费用,包括房屋保险费等。(六)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手续借款人到房屋所在区的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手续,并将抵押收件收据通过按揭服务公司交贷款银行。(七)办理房产证和抵押证明贷款人的房产证和他项权利证明办出后,按揭服务公司将您的产证复印件和他项权利证明原件交银行。(八)银行放款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的以上两证后,按揭服务公司将所贷金额发放给借款人。三、二手车抵押贷款的流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房产评估——银行审批——房产过户办理贷款——与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每月划付资金,购房者还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抵押担保。(一)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二)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前往银行。领取并填写二手房个人借款申请表。工作人员会就材料做出初步评估,给出大致贷款额度和年限。(三)评估购买二手房,买房需要对房产进行评估。买方需要找评估公司进*产评估。然后银行根据房屋交易价和评价中较低的价格进行放贷,并且作为放贷依据。银行、买卖双方约定时间,由银行联系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前去验房做评估,或者买卖双方到贷款银行指定(认可)的评估机构进*屋评估。根据约定时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到房源处进行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这一阶段耗时会依据约定情况而定,一般3-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交易方需交纳500元评估费。(四)贷款银行进行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是否同意贷款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银行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综合贷款人的资质进行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的审批。审批过程一般在5个工作日左右。(五)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审批通过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然后买卖双方及银行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所,凭首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当天便可完成,买方再等待20个工作日左右可以领取房产证。买方领到房产证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保险,保险费2000元左右。然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银行便向卖方账户存入房款,买方则开始依照合同按期偿还本期。(六)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合同;买卖双方将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划付资金。借款人按月还款。房产抵押之后需要关注各方面的问题,比如期限,范围等等。但是这些都需要进抵押登记。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房产抵押按揭贷款流程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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