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跟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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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12:18

应该跟父母中最能肯定对方的那一方。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时,一个最令当事人头痛的问题,就是孩子跟谁过的问题。这个问题成为即将离异的夫妻们最难面对的问题,种种考虑,种种牵绊,都想尽力照顾的更全面一些,以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德国家庭系统排列大师海灵格先生针对家庭内部的动力系统,提出了解决孩子监护权的两个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到正处于困境中的人们:孩子应该跟着父母中最能肯定对方的那一方。

实际经验告诉我们,在孩子的心目中,父亲对母亲的评价通常要比母亲对父亲的评价高得多。如果一个母亲要想取得监护权,她就要学会在孩子面前肯定前夫的为人,这样她才能赢得拥有孩子的权利。否则,她就只能肯定子女的一半,从而伤害了孩子。父母们经常有这样的想法,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谁就可以把孩子从对方那边带走。

这是不可能的。即使孩子只是跟随父母一方生活,但他永远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父母双方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孩子必须清楚地知道,即使他们不再是夫妻,双方仍是自己的父母。最后由谁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必须由父母决定,而不是由治疗师决定。离婚之后的父母是再婚还是保持单身也要由自己决定。比如:一个离了婚的男人得到了孩子的监护权,他又想再婚,最好不要根据孩子的意见,而是由他自己做决定。

当父母做出决定之后,孩子也必须接受这个决定。孩子不是平等的伴侣,这一类的事情看起来可以和他们商量,但实际上不应该和他们商量。同时,无论如何,都不能强迫孩子们去爱他的继父母。所以离婚后,孩子跟着父母中最能肯定对方的那一方,是最为合理的安排,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很有好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12:19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审理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时,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的相关依据: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12:19

小女儿跟母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12:20

一般夫妻离婚小于两岁的孩子归母亲抚养,再大点征求孩子的意愿,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现实往往不是弃养,就是相互争夺抚养权,如果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只好有*判决,孩子不管归谁,离婚都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作为父母对孩子亏欠太多,一定要好好照顾自己的孩子,不然会导致孩子有心理阴影,长大以后会冷漠心理有障碍,有很多单亲家庭孩子犯罪率太高,就是这个原因,望家长好好关心孩子心理健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12:21

建议你两个孩子都跟你比较好,让他按时付孩子的扶养费,他出轨让他净身出户最佳选择。“沟通的时候站在孩子的角度 孩子之所以会叛逆,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父母管的过严,什么都管,什么都要过问,时间长了,心里厌烦,就开始叛逆了。父母这个时候要试着跟孩子沟通,沟通的时候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上想问题。这样孩子会更容易接受父母的建议和劝解。 管教不要过严 叛逆期的孩子,内心最反感的就是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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