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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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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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6 20:42
供参考。
《上海93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以下简称本定额)系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代替预算定额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办理工程结算以及编制概算定额和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拆除、修缮、改建、临时工程以及国防科研的特殊工程。本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一次性的可根据本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自行综合补充,并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备案;不需综合者,可直接按预算定额的项目计算。预算定额中沉井、沉箱、筑岛、连续墙、顶埋管及水工、凿井等分部未综合编列,仍沿用预算定额相应分部分项计算。
二、本定额所综合的内容和含量,系经过测算比较分析后取定,不得因具体工程的内容和含量不同而修改定额。除定额中说明允许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
三、本定额所列的人工工日数和工资标准、材料及制品的消耗量、机械台班使用量等,系根据预算定额规定计算,除本定额中说明允许换算者外,均不调整。
四、本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点或集中加工点至操作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周转性的模板、脚手料等均已包括场内的运输费用。
五、本定额的垂直运输,多层建筑和单层建筑(不包括构筑物)均按二十米以内(高度系指设计室内地坪面至檐口层面板面)计算。如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另按超高费用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