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让学生参加考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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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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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7 03:42
教师不让学生参加考试案
【案情】
温州市某校初中学生吴雯雯在参加考试时,因未扎辫子被班主任邱某指责,耽误了考试时间,未能参加考试。按该校规定:“学生参加考试迟到10分钟就不能进入考场,未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为零分。并且,只要一门功课为零分,就不能升级”。所以,无助的她选择了跳湖自杀。吴雯雯的父母认为是教师邱某和学校侵犯了吴雯雯的考试权,并造成她自杀的,所以要求学校和班主任邱某对他们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和老师
2.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在很多地方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教育不合理、不公平现象。笔者只希望类似的事件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让学校真正成为学生称心、家长放心的教书育人的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