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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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6:05

可参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精神,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创造力。保障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应接受企业工会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职代会应积极支持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依法享有*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六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七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的规定确定代表人数。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第二十条 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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