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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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1.门诊急诊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2.住院医疗待遇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医疗机构3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3.大病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大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结算后个人自负的费用大病保险报销50%,事后由参保人员至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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