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和交强险时间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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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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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3:07
交强险到期了商业险没到期不可以不交。
交强险到期商业险未到期的车辆是不能上路的,因为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交强险过期了就要立马去续保,
否则,遇上交警检查,是可以扣车,并进行处罚的。
交强险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受害者,但由于其保险金额太低,所以很多人补投商业险。
拓展资料:车主指南车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除了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必须要买之外,商业险属于自愿保险,全凭车主的意愿,车主可以结合自身对于车辆的一个使用频率、爱护程度和车辆平时的使用路况以及家庭经济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购买,何时购买。所以交强险买了半年再买商业险也是可以的。
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时间不一样这是没什么问题的,不会影响到车辆的出险理赔,只是两者的续保时间不同而已,需要分两次进行办理会比较麻烦,当然如果车主不嫌麻烦,就没有必要去调整两者的出险时间;如果觉得麻烦,也可以参考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由于交强险是强制险保险,不能断保,所以只能从商业险下手调整两者出险时间,可以考虑让商业险先停止续保,等到交强险时再一起交,这样两者时间就一致了。
2、交强险的保期是固定1年的,而商业险可以购买短期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购买短期的商业险,使商业险的过期时间和交强险的一致。
3、可以与保险公司沟通,让他们开具自愿放弃原有保险的声明书,在交强险续保时再和商业险一起办理。
当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并存时,两者应居于何种地位来参加诉讼,是作为案件的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来参加诉讼?此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不属于同一家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因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既不存在侵权关系,也无保险合同关系,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比较适宜。
第一种情况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同为一家保险公司,则直接将该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即可。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仍然分开罗列被告和第三人,就会出现同一位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具有双重身份的问题,这样会使案件显得繁琐,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就统一使用被告的名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