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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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15:27
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或者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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