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保密协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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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9:01

1.保密条款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合同中未提及甲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保密条款的违约金只有在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时候,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只是辞职不受此*,你只需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就行.
4.离职后如果单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条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合同里未提及,可由双方协商,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果单位无支付,则无权要求你守此承诺,出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9:02

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是两码事。
你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就可以与公司接触劳动关系。
违约金,是在你违背了保密协议相关条款的情况下,比如:泄露了公司的技术等等情况下,才构成违约,跟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关系。而且此保密协议在你离职后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且只有在你离职后公司为你的保密义务按规定每月支付相关的保密费用之后才生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9:02

原来的竞业*年限最长是可以约定为3年的,由于该保密协议在新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签订的,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但并不因此而失去法律效力,只要签订对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范畴,还是需要遵守竞业禁止二年的约定的。
但保密协议上并没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同样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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