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合作建房协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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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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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职务: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职务:_____
第一条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编号为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2.

参与集资建房人:***,***,***, ***,***,*** 以全体参与者共同商议,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着自愿参加,共同出资,享受同等权力,承担同等义务的原则,参与者共同购买向阳南路县国土局挂牌的48号土地(现水电局机关院内北端),拟建造8个商业门面,10套住宅。
二、筹资方式:凡参与者必须按时筹集自己所占有股份的资金。2005年3月3日以前,每股必须缴款4.5万元,用于购地和规划设计等,商议动工前,缴款5万元,用于购置材料和建房。
三、房屋设计,施工队的确定,建房承包方案,工程验收、材料的采购等重大事项必须召集所有参与者民主讨论决定。民主推举工程负责人,授权工程负责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8 16:28

原告谢伟斌,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都区紫金街道水东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鹂、楼斌,浙江浙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良兴,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都区黄村乡池岭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如龙,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伟斌为与被告吴良兴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伟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鹂、楼斌、被告吴良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如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伟斌诉称:原告和父亲谢会林、母亲陈珠仙(原告的父母现均已死亡)于2001年10月将坐落于水东新村一块宅基地作为投资与被告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并约定建房事项及房屋产权归属。事后,原告发现双方所签的建房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无效,判决地面建筑物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原、被告互负返还财产责任。

被告吴良兴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既然认为协议无效,应按协议约定的房产份额以现行市场价计价给被告,并退还给被告20500元的补偿费、加层的建筑费5400元和房屋装修费用(见评估价)。

对于本案的合作建房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实上述合作建房的事实: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示意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单、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户图;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房协议书;3、水东村委会关于宅基地的分配情况和原告使用继承情况的证明;4、*机关出具的有关原告户籍登记情况及其父母亲户籍因死亡被注册的证明;5、原告及其兄弟姐妹有关原告父母亲在建房地基上的权利归原告享有的协议书。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其按建房协议约定所分得的楼层面积及市场价格和装修费用进行估价。经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出具了丽市价认[2003]鉴字52号鉴定报告书。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谢伟斌以其父亲谢会林的名义,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获得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水东新村(234号)72.8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以其名义办理了建房审批手续。经城建部门规划许可,建造层次为四层,建筑面积为297.80平方米。2001年10月,原告及其父母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被告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被告出资投建,共建四层,第一层西面一间和第四层归原告所有,第一层东面一间(比西面一间约大8平方米)和第二、三层归被告所有,楼梯公用,但屋顶加层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得干涉;由被告补偿原告40000元。签订协议后,被告于当月开始动工建造,原告收取了20500元补偿款。房屋建成后,实际建造五层(第五层为跃层,未审批),建筑面积为333.241平方米,其中第一层建筑面积为72.491平方米,评估现行市场价为2700元/平方米,第二至三层建筑面积均为75.137平方米,第二层评估现行市场价1650元/平方米,第三层评估现行市场价1733元/平方米,第四层建筑面积为77.783平方米,评估现行市场价1733元/平方米,第五层(跃层)建筑面积为32.693平方米,评估现行市场价1485元/平方米。一至五层建筑物鉴定的建造成本综合单价为410元/平方米。被告对第二层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开始使用,其装修价格为4851元。另外,被告为第五层(跃层)垫付了材料费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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