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积案工作总结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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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5:43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员: 周公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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