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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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16:45
展开3全部《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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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建立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车辆、种类、数量、分类质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四)处理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实时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实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报区、江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网-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16:45
南京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立法原则)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协同治理、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采取减量化措施和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源头的减量化、处置的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职责)市、区*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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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意义——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的数量,改善生存环境状态,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
垃圾增多的原因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项消费增加了。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市垃圾的清运量是2500多万吨,1996年城市垃圾的清运费是1.16元/吨,是1979年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