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的337调查和美国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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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04:42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从管辖权看,337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其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美国国内*由于受到属人管辖权的严格*,要求被告必须能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被送达,并且在美国境内有可执行的资产,因此,美国公司往往较少通过国内*对此类外国公司提起诉讼。
从审理时限看,337调查的程序比较快捷,一般在12-18个月内结束;*诉讼则一般需要耗时3-4年。
从救济措施看,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不区分产品来源地而发布普遍排除令;*诉讼中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另外,337调查不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而*诉讼中,败诉的被告可能会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从程序看,337调查程序中设置了为期60天的总统审议期,如美国总统未在USITC裁决作出后60日内基于*因素予以否决,则USITC的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诉讼中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立案标准、调查程序、反诉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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