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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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4 08:07
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扩展资料:
成立流程
受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
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