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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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22:38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各级*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