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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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7:08
背书在商业行为中的意思: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
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背书是转让汇票的一种手续,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
(1)记名背书,或称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加上背书人签字。
(2)空白背书,或称不记名背书(Blank Endorsement):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有背书人签字。经不记名背书的票据如继续转让,方式有三:① 仅凭交付转让;② 继续作不记名背书转让;③ 转作记名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不允许汇票作空白背书。
(3)*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性背书能禁止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汇票。凡做成*性背书的汇票,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4)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是指背书时附带一定的条件。附带条件只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约束,与其他当事人无关。由于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命令,因而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行为本身有效,即该汇票权利转让仍然有效。英国《票据法》则规定允许背书附有条件。
(5)委托收款背书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通过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委托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汇票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具有两个特点:①
背书人没有转让汇票的权利,只是赋予被背书人代理权;② 被背书人没有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但是可以继续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注意事项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