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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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17:40
展开3全部目前,对生态环境需水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有些定义为生态需水,有些定义为环境需(用)水,有些定义为生态环境(需)用水,有些将生态需水与环境需水进行区分。文献[2]对此作了如下阐述:
Covich认为,生态需水就是保证恢复和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发展所需的水量。Peter H Gleick提出了基本生态需水(basic ecological water requirement)的概念,即提供一定质量和一定数量的水给天然生境,以求最大程度地改变天然生态系统的过程,并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整合性;同时应该考虑气候、季节变化等因素对生态需水的影响,认为基本生态需水应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变动的值,而不是一个固定的值。
杨振环、崔宗培、徐乾清等将环境用水的概念定义为:“改善水质、协调生态和美化环境的用水”。汤奇成界定了干旱区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概念,认为生态环境用水,一是指对一些重要(对绿洲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周围生态环境起重要作用)的湖泊进行补水,不主张对干旱区所有萎缩和干涸的湖泊进行补水,如罗布泊、台特马湖等;二是人工造林及人工草场的用水量,以土地沙漠化的面积不再扩大为原则。贾宝全等认为,生态用水就是环境用水或生态环境用水,并给出了干旱区生态用水的粗略概念:在干旱区内,凡是对绿洲景观的生存与发展及环境质量维护与改善起支撑作用的系统所消耗的水分,称之为生态用水。谢新民等认为:所谓生态需水量是指为解决生态问题(如保护湖泊、湿地、水生生物、生态防护等)所需要的水量。刘昌明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用水的关系,提出了“四大平衡”的原理,即水分能量平衡、水盐平衡、水沙平衡与水量平衡(含水资源供需平衡)。钱正英等认为;“从广义上讲,维持全球生物地理生态系统水分平衡所需要的水,包括水热平衡、生物平衡、水沙平衡、水盐平衡等所需要的水都是生态环境用水”,“狭义的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维护生态环境不再恶化并逐渐改善所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总量”,其狭义概念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建设用水。根据狭义观点,钱正英等从保护和恢复内陆河下游的天然植被及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维持河流水沙平衡及湿地水域等生态环境的基流、回补黄淮海平原及其他地方的超采地下水等方面,估算了全国的生态用水,认为全国的生态用水低限应为800×108~1000×108m3。
综上所述,应该看到,生态需水和环境需水是有区别的:
(1)环境需水是指为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及其水环境所需要的水量。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①改善用水水质。对于河流,应保证枯水期的最小流量,使其保证河流最基本的环境功能,达到一定的污径比,以改善水质。对于湖泊,主要是加强受污染水体的水量交换,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和降低单位容积的纳污量,以达到湖泊功能要求和水质标准。②协调生态环境。为维持水沙平衡、水盐平衡及维护河口地区生态环境,需要保持一定的下泻水量或入海水量。③回补地下水。为遏制超采地下水所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需要一定的回灌用水。④美化环境。主要指城市净化、绿化及公园湖泊等用水。
(2)生态需水是指维持生态系统中具有生命的生物物体水分平衡所需要的水量。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①维护天然植被所需要的水量,如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植被等;②水土保持及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所需要的水量,如绿洲、生态防护林等;③保护水生生物所需要的水量,如维持湖泊、河流中鱼类、浮游植物等生存的用水。
文献[3]主张“生态用水”概念,并定义为“在一定区域,支撑生态系统完整性所需用的水量”,同时指出,在操作时应根据研究区具体情况,划分生态系统类型,进而划分生态用水类型与范围,针对每一生态用水计算区进行计算,再汇总。显然,这里的完整性包含了环境的含义在内。文献中列举了生态用水计算模型和生态用水定额的确定方法,描述了生态用水量与水资源量的关系以及水资源配置中如何考虑生态水的建议。
笔者认为,“环境”与“生态”有交互重叠的部分,但只用“生态需(用)水”或只用“环境需(用)水”都难以完全涵盖用以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水需用量。因此,采用“生态环境需水量”一词较为贴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