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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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8:15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供行为,即*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
2、本罪与*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取口供为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8:15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供罪的特征:(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2)主观上具有*取口供的目的。*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这是本罪故意的关键内容,也是与其他犯罪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目的是*取证词,不构成本罪,构成暴力取证罪;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职权报复他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取口供的动机大多是因为急于破案、结案。(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所谓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进行摧残以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如对人进行*、殴打。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残、折磨人的身体、意志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昼夜连续审讯等,甚至于使用专门刑具或折磨方法进行刑讯。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立案侦查阶段的,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的,通常称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因为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他们又处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因此,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刑讯*供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刑讯*供罪虽然从道义和法律上都应当作出严厉的否定评价,但人们往往考虑*取口供是为了破案、结案的工作需要,在定罪处罚方面实际采取了较为宽大的态度。因此,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往往对于情节轻微的刑讯*供行为,是不认为犯罪的。一般刑讯*供行为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才实际追究刑事责任。如致被害人健康受到损害的,或者造成错案的等等。
刑讯*供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行为人在对他人进行刑讯*供的场合,难免具有伤害的意识和行为,因此,刑讯造成轻伤结果的,通常认为属于刑讯*供罪应有的内容,仍然只认定为刑讯*供罪,既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需要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刑讯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则超出了刑讯*供罪的范围,所以刑法规定,刑讯*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可解释为故意伤害致残、故意杀人的重行为吸收刑讯*供的轻行为,也有解释为是由刑讯*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刑讯*供致人伤残,是指刑讯*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结果。对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残发生伤残后果的情况。如果因刑讯引起自伤、自残发生严重后果的,一般作为认定处罚刑讯*供罪的情节考虑。刑讯*供致人死亡,是指刑讯*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此,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足以致人伤残的行为,但是对自己的刑讯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确实缺乏故意的,一般也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般的刑讯行为,即实施的刑讯行为本身不足以致人伤残,但被害人因此而自杀死亡的,不认为属于刑讯*供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按照刑讯*供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3061068.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8:16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或采取暴力,致犯罪嫌疑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损伤,*取口供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关于取得证人证言的规定,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www.tjbhfl.cn
二、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刑讯,致其肉体受到摧残,如捆、铐、吊、打、鞭、烙等行为;

3、行为人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精神折磨,致其精神受到摧残的行为,如饿、晒、冻、不让睡觉等;

4、有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等情节。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如*、安全、检察、*、监狱(*、少教)等身份的人在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才能构成本罪; www.tjbhfl.cn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取口供的目的,不具备这种目的不构成本罪。

刑讯*供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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