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20 00:05
共1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01:35
老师*学生退学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学生退学案例:
近日,广州大学研究生院对该校72名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校方发布的理由称“由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无独有偶,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对46名硕士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
同时,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网站发布消息称,对2018年超期研究生做了退学处理,其中包括“超出最长学习年限且未提出结业申请”的2012级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生)和2014级硕士研究生(含留学生)。
近日,教育部印发通知,分别就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更加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半个月内,以上3所学校相继发出公告,清退在读研究生总数达上百名。早在今年1月,天津大学也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58名研究生做退学处理。
“这是学校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正常工作。”广州大学宣传部杨老师表示,每个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的学习是有年限的,超过这个年限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就将视为退学处理,学校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来做的,由学院通知到具体学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用求学期限作为主要标准清退超期研究生,实质上是在程序基础上的退学处理,并不是由“学术不端”“学习效果未达标”等原因所致的退学。这种现象在高校很普遍,学校每年都会有少数硕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研究生不能毕业,但是没有大规模进行退学处理。
“超过延期毕业年限,很大程度上和毕业论文有关。”广州大学一名在读研究生表示,其所在学院需要读研期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开毕业论文的题,“开学第一天院长就这样要求的,所以为了毕业,研一就要尽早准备”。
其实,我国很多高校长期以来都采取过清退超期研究生、博士生的做法来控制研究生教育质量,如去年复旦大学也曾公布了一批研究生退学处理名单,更早如2010年华中科技大学就要求307名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的研究生退学。
“作为导师,当然不希望自己的学生没有办法毕业。”广东某高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彭老师表示,很多高校在接近毕业年限时,就会通过一些方式去提醒和催促研究生,在退学前会有沟通的过程,“研究生年龄上已是成年人,入学的时候就知道毕业条件,如果超过年限,自身就违反了‘契约精神’”。
有高校老师透露,“没有毕不了业的硕士”这种说法不攻自破,在读研究生有了更大的压力,至少不能做“挂名学生”混日子。研究生“严进严出”,提升高校教学和管理质量,已经是大势所趋,今后可能有变得更严的趋势。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上百名在读研究生被集中退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02:53
如果是义务教育阶段这样做是不对的。会被予以处分。学生可以不服从老师的这一建议。如果是高中或者大学阶段,要看学生自己的意愿了,学生同意退学的话是可以的,学生如果不同意退学,那么老师也不能强制学生退学。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04:27
老师是否违法,要看是否在义务教育范围内,如果在义务教育范围内是违法的,不在义务教育范围内是不违法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扩展资料:
学校除了不得开除学生,老师也不得有偿补课,具体如下: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06:19
如果是义务教育阶段这样做是不对的。会被予以处分。学生可以不服从老师的这一建议。如果是高中或者大学阶段,要看学生自己的意愿了,学生同意退学的话是可以的,学生如果不同意退学,那么老师也不能强制学生退学。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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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同时指出关于义务教育的若干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08:27
你好,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10:51
你可以到教育局去举报这个老师,他没有任何权利剥夺学生学习的权力。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13:33
这种老师和学校领导都是乌合之众,申述没用,可以直接告到教育局去。受教育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没人有权利剥夺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16:31
掌握证据去教育局反映吧,没证据也可以去反映,当地的教育局不行可以直接跳一级,试试看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19:45
只要有证据,告翻老师都没问题,你可以找私家侦探搜集证据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23:17
这种是老师??你确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1 03:05
九年义务之内吗?看你有没有具体证据了,如果你有,就找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