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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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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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02:42
1.广东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国统一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自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起点为3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算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后的余额,以及依法确定的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各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从费用中扣除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拓展资料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项所得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版税所得,是收入减费用百分之二十后的余额。缴费报酬所得,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其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当实行税前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2.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特别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大病医疗费、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