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农村金融机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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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9 14: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
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营业税优惠*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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