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陪产假有工资和绩效奖金的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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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11:26

陪产假是不会扣绩效的,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职工在该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因此单位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如果单位具有上述行为的,则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英文(Paternity Leave)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目前只有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具体规定,没有对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男方的陪产假的计算方法一般体现在一些地方法规中,也因此存在地区差异,具体要看各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计划生育方面的相应规定。另外有些企业也可能在此基础上有一些自行制定的规定,要具体分析。
一、男方陪产假各地方实例规定:
1、北京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如经男女双方单位协商,男方单位同意,也可以由男方享受。解释: 其实北京没有真正意义的男方陪产假,所增加的30天属于晚育奖励。而且,在90天法定产假之外,晚育奖励假所增加的30天如果由女方享受了,男方就没有了。 
2、上海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天津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
4、重庆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5、江苏省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6、江苏省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
特别提示:具体到各地的男方陪产假天数,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
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三、产假产妇津贴期及其他相关规定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平均工资支付。上一年雇员的工资标准;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雇主应根据女性雇员以前的工资产假单位付款中的标准支付工资。
2、一名怀孕的女雇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并将所需时间记录在工作时间内,并且该单位应支付她的工资。
3、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雇员,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雇主应安排每天一小时的上班时间,为女性雇员母乳喂养。
支付陪产假工资的方法有两种:
1、如果用人单位为雇员购买了生育保险,则在用人期间产假中,雇员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支付。陪伴期间的薪水产假通常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薪水标准支付。如果雇员的工资低于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雇主将补足差额。
2、如果雇主没有为雇员订购生育保险,则休假期间产假的工资将根据雇员的约定工资标准支付。
四、产假产妇津贴期: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平均工资支付。上一年雇员的工资标准;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雇主应根据女性雇员以前的工资产假单位付款中的标准支付工资。
2、一名怀孕的女雇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并将所需时间记录在工作时间内,并且该单位应支付她的工资。
3、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雇员,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雇主应安排每天一小时的上班时间,为女性雇员母乳喂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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