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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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8:20
一、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具体额度会根据申请者的资质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二、贷款买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不良记录者无法贷款若申请贷款人因某些原因,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只要上了银行业征信的黑名单,那么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不能从银行成功的贷款;
2、没有房权证的房屋不能贷款即使有很多房地产资产,但若是没有办理房权证的的话,不能到评估公司申请评估、房管部门不给办理抵押登记,因而无证房屋不能评估贷款;
3、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此类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样,房管部门不给办理抵押登记,因而不能贷款;
4、房龄很老的房屋房龄很老的房屋建筑时间较早,有些甚至都属于危房系列,此类房银行部门有不放贷的规定,不能从银行贷款;
5、拆迁内的房屋此类房屋当地房管部门已经冻结房产档案,不能申请价值评估,房产部门也不给办理抵押登记,因而不能从银行贷款。
法律分析: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也是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来计算的。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最高可以贷款70万。
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以上内容参考 四川省*网-注意!3月15日起,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
法律分析:单笔最高可贷60万。
市公积金通过公积金缴存金额计算可贷款金额的方法如下:
可贷金额=缴存基数x0.7/实际可贷年限对应每万元的月还款金额若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1万元,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为30万元;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1万元,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 必须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并遵循孰低原则,单笔最高可贷60万。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