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培训那家的好?要小班授课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6:18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6 16:41

你好!看到你的提问:小回答一下。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实施,历年来,一个新*的出台必然紧跟着相关的贯彻意见。新《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
2007年10月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出台贯彻《劳动合同法》40条意见,这是对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最权威、最有效的实施细则方面的操作性指南。该规章将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诸多的新问题,并将对企业的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机构特设一下培训内容:
● 新的法律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与现行规章制度规定相比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增加了哪些条款,其意义、目的何在?
● 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面临哪些新问题?劳动合同应如何签订?
● 企业在今后的管理中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降低各种风险?
● 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避免企业劳动争议风险?

培训时间: 2007年11月2-3日(周五—周六)
培训地点: 复兴门 中国网通大厦一层(长安街南侧)
费 用: 98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午餐费等;请参加人员带两张一寸彩色相片,学习结束后办理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继续教育的标志)
主讲专家:
刘眉*:任职于全国人*律工作委员会。多所大学客座教授,著名的劳动法、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与该法的调研、制定全过程工作。熟悉了解企业劳资关系管理,其讲座务实、生动,广受企业欢迎。(11月2日9:00-10:00)
程延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
会副秘书长,人事部国家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委员会委员。企业的资深劳动关系顾问。(11月2日10:00-17:00,中午休息一小时)
李长宝*: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处*,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合同*制定等工作二十余年,企业的资深劳动关系顾问,先后为数百家中外企事业单位处理了近800起劳动争议案件。(11月3日9:00-16:30,中午休息一小时)
培训内容:结合案例对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进行解析+学员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解答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纳入调整的范围);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实施前的必备程序);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起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二倍的工资);
4、关于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用工手续的,按照每使用一名劳动者5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罚款)
5、关于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有三种情形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申请支付令);
8、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及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未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只规定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终止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9、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最新规定(二审稿取消了每派遣一名劳动者须存入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10、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新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于课人员请务必带着您的问题入场,资深劳动关系专家现场解决您最棘手的问题。(请提前一周提交问题,150字以内)
邮箱:wangqian53088@163.com
咨询电话: 010—84925073-801
手机:13269252247
联系人:王茜老师
参加新劳动合同法培训,意在为企业规避风险。因此,选择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机构,非常重要。欢迎大家加入和君成业培训机构,我们将为你提供优秀的服务。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