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1:31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8 19:46
8.31政改决定:全国*常委会8·31决定。
(全文:香港大公网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5/0105/2877533.html)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8 19:47
你好:2014年8月31日,全国*审核和发布了关于2017港特首选举产生决定: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原则下,建立特首提名委员会或者说选举委员会,任何港合法公民均有资格获得提名,但需要提名委员会半数通过才可获得竞选资格,最终由2到3名特首竞选人角逐港特首,经港人投票选举产生后,再由**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这个决定称之为8.31决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8 19:47
关于这个问题,我没有相关信息。您可以尝试问我其它问题,我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