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3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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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4 01:19
这是非常可耻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和抵制。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则:“为别人施行前款违法供给做弊器件或许其他协助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罪所规制的违法行为是,为别人在法律规则的国家考试中安排做弊,供给做弊器件或许其他协助,本款罪名应当确定为协助别人考试做弊罪。
高考临近,广大考生和家长千万不能相信能提前透漏考试试题和答案的虚假信息,要提高防范,谨防上当受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