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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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2:10
厂址的搬迁带来了通勤问题。起初,企业提供了班车,后来决定取消班车,转而支付交通补贴。该员工在离开公司后向*投诉并提起诉讼,声称此举“降低了工作条件,违反了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他3万多元。*受理了这起经济赔偿纠纷。
她加入该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厂将搬迁。公司与员工协商提出两个方案:一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按相应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公司为员工在新工厂工作提供接送服务。该公司决定取消通勤巴士,改为交通补贴。她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邮寄给公司,并向*提起上诉,要求赔偿32498元。
阿娟表示:“我自己没有车。过去两年我一直在乘坐通勤巴士。现在我说,取消并乘坐巴士上班需要三四个小时。如果我遇到恶劣天气,我必须花更多的时间在路上,这将给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问题。”阿娟认为,如果她想确保自己能按时上下班,公司承诺的每天18元的交通补贴无法弥补她的实际费用和时间成本。她认为,公司取消班车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情况。此外,常规公交车不应成为必要的工作条件。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为工人提供定期公交车。“在决定取消通勤巴士之前,公司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谈判,并获得了绝大多数员工的同意。只有原告不同意涉及的14名员工。”该公司表示。
*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原工作地点从吴中区转移至科技城,原是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认为,被告自愿为涉及更换工作场所的员工提供接送服务,是公司独立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告随后取消了通勤巴士服务,并向相关人员提供交通补贴。据此,*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支付经济赔偿的主张,裁定驳回原告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取消班车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并无事实依据,且即使属实,被告取消班车改为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亦属合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2:10
不可以。因为通勤车是公司额外提供的福利,和实际工作内容没有关系。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2:10
不管是任何原因,员工主动离职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单位取消班车,那么是所有同事都不能享受,而并不是针对一个人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2:11
我觉得员工是没有要求进行补偿的,因为选择离职是自己的意思,并不是说单位把你开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