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18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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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05:58
一、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二、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08:0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