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职工婚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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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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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8 03:29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版)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