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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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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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1:41
红字*可以作废,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红色*有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处理:
1、对方原票已做帐无法退回的,应根据对方提供的《退货折让证明单》开具红色*,并交给对方;
2、对方原票退回或税控系统开具错误跨月作废而开具的红色*,将*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装订在一起做帐。
*专用*作废条件如下: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