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的对策与建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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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11:12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认为必须对症下药,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优化行政问责环境。着力建设新型“问责文化”,从整体上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将问责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使*积极面对社会诉求,迅速回应公民需要。要加强对新入职和在职人员的问责教育,认真组织各级公务员学习《关于实行党政领导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各级*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使行政首长和公务员时刻牢记肩负的责任,做到如履薄冰、自律自重;同时要加强问责典型案例宣传,达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实际效果。龙门县在及时转发上级关于责任追究的情况通报、每年在本县媒体曝光一批失职渎职案件的同时,还另辟蹊径,利用“廉政农民画”独特的宣教载体,大力宣传开展行政问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起群众强烈共鸣。  2、明确问责主体。首先要设定问责主体。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主体和外部的“异体问责”主体。鉴于目前行政问责工作仅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揽的局面,建议启动*机关及有任命权的*职能部门的问责机制,按照“谁任命谁问责”原则,对*及其他*职能部门任命的干部实行异体问责。其次要划分职责权限。不同的问责主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功能互补。这里要另外强调的一点,就是不能走极端,要适当控制问责主体的规模,不能到处开花,避免问责主体过于泛滥而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规定问责机关与公民、组织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组织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以引起问责机关的注意从而启动行政问责。  3、拓宽问责适用范围。应将行政问责的对象从各级*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拓展到所有行政机关和全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问责的对象应当以行政首长为主,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首长。从龙门这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违纪主体大有年轻化、低职务化倾向,股级以下干部占了很大一部分。其次,应将行政问责的内容从重、特大安全事故,拓展到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龙门县在这方面迈的步伐较大,近年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领导人员,使行政问责的主体和范围得到有效扩大,实践证明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4、严格行政问责程序。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须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既依据实体法,又遵循程序法,避免因违反法定程序如顺序颠倒、超过期限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等,而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利。今年初,龙门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市纪委开展案件公开助辩试点工作,对一批工作弄虚作假、导致群众上访的案件公开进行助辩,既维护了受处分人的利益,又保证了案件质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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