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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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2:04

北京的房产税只针对企业经营性房产征收,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一、房产税是房地产税吗?

首先要明确房产税并非房地产税,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是不同性质的两种税种。

1.房产税并非房地产税

房产税是已征的单项税,主要对企业所有的经营性房屋征收,对个人住宅的房产税目前只在重庆和上海试点征收。

被十二届*常委会列入5年立法规划的是房地产税,目前土地出让、开发、交易环节都要缴纳各种税费,房地产税的出发点就是对现行税费*中的一些税费项目所做的必要调整和整治,所以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税种,可能会把非交易环节的税种整合合并。《立法法》规定,新的税种必须全国*来立法通过才能开征,所以目前房地产税法还在立法规划中,但初稿草案尚未出台。

2.房产税什么时候实施的?

我国房产税的征收早在1986年就已提出,其征收依据是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适用于国内企业和个人房产,但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

《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以上5种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省/市*确定,可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北京的房产税怎么征收?

2016年6月28日,为明确北京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1.北京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1)征收对象为企业拥有的,用于自用或出租等经营用途的房屋,《条例》规定的包括个人住宅在内的5种情况免征。此外,在2016年6月28日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2)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北京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是什么?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北京房产税有两种计算方式

3.北京房产税的征收时间是什么?

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房产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房地产市场,北京的房产税早已开征,但只针对企业拥有的经营性房产。至于针对个人住宅的征收的房地产税,还需要等立法通过后逐步推进实施。

资料来源: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3:22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的惩罚。

3、当地*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4:57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一、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4、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三、参考资料如下:

  1、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8/06/c_128099197.htm;

  2、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bj/2016-08-24/c_1119442758.htm;

  3、http://www.yicai.com/news/4591768.html;

  4、http://house.people.com.cn/n/2015/0810/c164220-27434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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