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幸福无忧保意外保障计划有哪些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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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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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1 15:06
太平洋幸福无忧保意外保障计划除外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 除外;(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11)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太平洋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太平洋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