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机构的权利不包括什么的权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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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14:59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然而,现今许多大型知名企业在巨大的商业风险中站稳了脚跟却被其内部纠纷搞的焦头烂额。本文通过对公司的特征、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分析,论述在以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公司内部其他成员的相对平衡利益为目标的前提下,如何协调公司组织机构间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 权力 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各界对于新《公司法》都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称其是《公司法》的*性进步,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许多大型知名企业没有在巨大的商业风险中失足却纷纷被内部纠纷拉下马。近来经常可以看到某股东因公司内部分配盈余不公而欲起诉公司,更有甚者因为股东间的摩擦而随意提出解散公司等现象。这不禁使我们对如何协调公司内部权力机构间的利益矛盾产生疑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决定了公司权力分配的内容与形式。关于公司治理的定义很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从行为角度来说,公司治理指公司是如何被指导、管理及控制的。从关系角度说,公司治理是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如何协调其对公司的管理以及运行关系的。当然,从经济角度说,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够为自己带来多少回报。公司的设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毋庸置疑,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股东利益,可以更多的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使其甘愿投资于市场中,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法制环境的和谐。然而,正如开篇所讲,日前出现越来越多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使人们不禁思考,是否在赋予股东极大权利保护的同时却忽视了公司秩序以及公司权力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通过对现实纠纷的分析,阐述了如何在保证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公司内部其他成员的相对平衡利益为目标的前提下,协调公司组织机构间的利益冲突。

  一、《公司法》的基础概念

  公司权力机构即公司组织机构,其之所以会成为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因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协调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股东与其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经扩展到了外部市场以及股东和经营者同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关系。

  (一)公司的独立地位

  《公司法》给公司下了明确的定义并且指出了它的本质: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可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法人所要求的: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等等特征。这其中揭示的一个最有意义的含义就是公司的“独立性”。世界各国公司大都具有的一个共性就是股东与公司相分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从事法律行为。事实上,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法律虚构概念,我们所能看到的实质上是在公司中起作用的人,比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等。他们在公司这个组织体内部分别代表不同的权力部门,行使不同的职权。他们所做出的行为最终被认为是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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