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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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3 23:41
辽宁省没有单独的事业单位职工旷工规定.应适用*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具体规定如下: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八条中所称连续旷工十五天,是指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其间的节假日不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