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权请问: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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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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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6:15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1、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2、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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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6:16
股权的九条生命线
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企业才真正是国有企业呢?
本文从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及现行法律规范出发,并结合实践经验,对国有企业的认定及分类进行具体介绍。
一、 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认定的相关意见
(一)国资委意见
截至目前,国资委并未就国有公司、企业的定义进行统一的具体规定。但近年来国资委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其对“国有企业”界定的基本态度,即国资委主要以其对所出资企业的全资控股、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所出资企业“国有”身份的基本标准。此外,国资委官网上对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的范围亦限于“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
(二)财政部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财政部认为: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国家统计局意见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家统计局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二、 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就“国有企业”形成统一的定义,以下梳理了部分散见于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内容,方便大家理解“国有企业”的内涵。
(一)《最高人民*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以下简称《解释》,2005年8月11日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最高人民*并未给出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定义,但是从《解释》本身我们不难看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否被认定为国有公司,应是存在不同的认定情形,不然也不会出台《解释》予以特别释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里即采用了国有企业的表述。
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第三条认为:“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成功进行设立登记并且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案例。比如,北京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出资设立的北京市*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于2016年1月20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北京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基金已于2016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北京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为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间接持股的国有全资公司。
据此,《合伙企业法》中“国有企业”的范围在实践中被进一步缩小为狭义的国有独资企业。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80号文”,2008年3月4日实施)
根据80号文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属于国有股东:
(1)*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第(2)项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根据80号文的规定,国有股权单独或合计低于50%的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使用的表述是“国家所出资企业”而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见,《企业国有资产法》并未明确采用国有企业的表述,但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归到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范畴。故此,可以这么理解,国家出资企业意指广义概念上的国有企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颁布后,国有企业多进行公司制改革,在称谓上,从国有企业到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变,充分体现了政资分离。但需注意的是,国家出资企业并不完全等同于国有企业。
(五)《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修订后于2011年9月30日实施)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应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该通知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排除了公司制的企业,认定范围较为狭窄。
(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2016年6月24日实施)
2016年实施的32号令,亦未单纯采用国有企业的表述。32号令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根据32号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但这里的国有企业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排除在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6:16
控股权请问: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概念是什么
最佳答案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6:17
绝对控股是指在股比中达到大于或等于51%,在董事会中的席位,达到可独立决策的能力。
相对控股是指在股比结构中达不到绝对控股,但是为大股东,其它股东方都达不到该股比,但达不到独立决策的程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6:17
国企这个概念其实很大,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国企可以分为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
第一,国有全资企业,意味着纯国资,基本上经营管理都严格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来做,比如要设置*/支部,主要领导班子都是委派任命等等;
第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通常也是参照国有全资企业进行管理,毕竟国有股超过50%占大头,但相比纯国资的,多少也会有些个性化,比如有些企业还有职工持股,需要设置职工董事、监事等;
第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出资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这样的企业,也可能参照国有控股来管理,但个性化的成分会更多一些;
第四,国有参股企业,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对于这类企业,*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另外,从层级来看,国企还分央企、省属国企、市属国企等。
所有央企都是国企,但国企不一定都是央企。央企是指直归于*有关部分的国有公司。
央企与其他国企上属单位不一样,为国资委直接收理,部分央企负责人是有中组部录用;通常省属就是隶属于省国资委管理,市属国企也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