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知识解释"父债子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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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15

父债子还是指父母对外的债务,由其子女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父债子还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债权人只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而不能向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追索,除非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有混同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担保等情形。
  如果债务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13

法律上讲“父债”是不用“子还”的!一般来说“父债”是要用父的遗产来偿还,如果遗产不足,那债务关系也结束了,并不需要子来负担甚么责任。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那里继承的财务关系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他的债务,那也不需要子来还!
但如果父亲生前所产生的债务如果是用在子身上(如为儿子办婚事的借贷),那儿子是要负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19

子继承父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没继承就不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18

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但是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偿还债务,但是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

===

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分两种情况:
一在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父亲的债务责任。

二在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日期: 29] 来源: 作者: 天经地义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王剑于1986年结婚,1987年10月得一子,取名为王庆。1994年王剑与妻子的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儿子由王剑独自扶养。2003年11月,在单位的一次常规体检中,王剑被查出患了晚期肺癌,而此时王庆正读高一,他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2004年5月,王剑病故。在此期间,王剑为治病欠下12500元债务,王庆处理父亲的后事由向他人借1000元。丧失处理完之后,债权人李某,周某找上门来要求王庆偿还债务。在亲戚的帮助下,王庆清理了父亲所有的遗物,包括5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经协商,李两人同意将3间平房并家具折价杂物7000元用来抵债,留下2间给王庆居住,剩下的6500元债务由王庆毕业以后再还。李某要求王庆立下字据,保证将来一定替父还债。此事被王庆在外地做律师的姨父所知,遂告诉王庆无需履行该协议。而李某等人则称,自古以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再说王庆也签字画押,同意偿还他父亲留下的全部债务。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产资不抵债情况下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对于遗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去确认王剑为治病所借的12000元是其个人债务,而王庆处理父亲后事所借钱款为王庆的个人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因为殡葬被继承人是继承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以清偿。据此,王庆应在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王剑的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王剑留下的3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7000元,再加上两件平房的总价值约11000元。王庆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愿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指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本案中,王庆年仅17岁,正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李等人仅给他留下了两件房屋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该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王庆虽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处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他的签字是无效的。他将来可以不偿还其父的剩余债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21

法律不支持父债子还~

除非子继承父的遗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15

父债子还是指父母对外的债务,由其子女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父债子还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债权人只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而不能向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追索,除非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有混同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担保等情形。
  如果债务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12

子继承父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没继承就不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16

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但是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偿还债务,但是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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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分两种情况:
一在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父亲的债务责任。

二在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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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日期: 29] 来源: 作者: 天经地义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王剑于1986年结婚,1987年10月得一子,取名为王庆。1994年王剑与妻子的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儿子由王剑独自扶养。2003年11月,在单位的一次常规体检中,王剑被查出患了晚期肺癌,而此时王庆正读高一,他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2004年5月,王剑病故。在此期间,王剑为治病欠下12500元债务,王庆处理父亲的后事由向他人借1000元。丧失处理完之后,债权人李某,周某找上门来要求王庆偿还债务。在亲戚的帮助下,王庆清理了父亲所有的遗物,包括5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经协商,李两人同意将3间平房并家具折价杂物7000元用来抵债,留下2间给王庆居住,剩下的6500元债务由王庆毕业以后再还。李某要求王庆立下字据,保证将来一定替父还债。此事被王庆在外地做律师的姨父所知,遂告诉王庆无需履行该协议。而李某等人则称,自古以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再说王庆也签字画押,同意偿还他父亲留下的全部债务。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产资不抵债情况下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对于遗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去确认王剑为治病所借的12000元是其个人债务,而王庆处理父亲后事所借钱款为王庆的个人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因为殡葬被继承人是继承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以清偿。据此,王庆应在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王剑的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王剑留下的3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7000元,再加上两件平房的总价值约11000元。王庆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愿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指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本案中,王庆年仅17岁,正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李等人仅给他留下了两件房屋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该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王庆虽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处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他的签字是无效的。他将来可以不偿还其父的剩余债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21

法律上讲“父债”是不用“子还”的!一般来说“父债”是要用父的遗产来偿还,如果遗产不足,那债务关系也结束了,并不需要子来负担甚么责任。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那里继承的财务关系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他的债务,那也不需要子来还!
但如果父亲生前所产生的债务如果是用在子身上(如为儿子办婚事的借贷),那儿子是要负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14

法律不支持父债子还~

除非子继承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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