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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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0:55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向购买者承诺房屋质量的法律文件,与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依据我国房地产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详细信息。开发商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商品房保修期自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保障、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1年、地下室及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6个月、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等。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约定,并体现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


在保修期内,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影响使用功能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购买人损失,开发商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赔偿责任。若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可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检验,经确认不合格,购买人有权要求退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开发商向购买者承诺房屋质量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确保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扩展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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