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不履行判决裁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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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02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有恶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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