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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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7:15

为了有效提升和管理农机行业,推动农业机械化以及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地区特制定以下条例。

条例中所指的农机,包括应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但不包括捕捞渔船机械、助渔导航机械以及水利排灌机械等特定设备。

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机鉴定、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此条例的规定,确保各项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各级政府在农机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要求将农机更新和农机服务体系的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加大对农机事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农机技术的普及与应用。

省、市、县的农机管理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乡级层面,乡农机管理服务站承担具体事务的执行。此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和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与农机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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