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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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1:24
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等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14条第1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3项,第25条第3项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可以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同时,3年内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注 明:
“一年内”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和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间隔不超过1年或365日。
“两次以上”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受到发证机关(烟草专卖局)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且第2次的行政处罚必须已经完成。正在被处罚过程中的,不能计入第2次行政处罚。
参考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