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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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0:54
劳人老【1983】34号文件:建国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0:54
只要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且在本人档案的工作简历中有明确的记载,完全应该享受离休待遇。如果是工人,那也要享受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参照离休干部的某些待遇来确定其退休待遇。具体应到你父亲的档案存放单位去查阅一下档案内容,看有没有明确记载在1948年11参加沈阳市区*工作的简历。如有此记载,可立即向你父亲的原单位申请改办退休待遇。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0:55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中组部的文件规定,凡是在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都应该享受离休的待遇,不过你父亲的档案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记载。建议你们去当地人事局去咨询一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0:55
你可以直接到人事局去咨询,这样就可以了,因为各个地方的具体人事标准大体上一致,但这种细节,各有各的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