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_百度知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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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章详细阐述了职务任免与管理的具体细则。根据规定,财务总监将实行聘用制,由市总监办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将以名义签发聘书。聘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但同一单位的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为确保财务总监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管理办法中提出了回避制度,明确指出不得派遣财务总监至有直系亲属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等重要职务的公司或下属全资、控股公司。


同时,管理办法对财务总监的解聘情形进行了严格规定,以保障派驻单位的利益和财务管理的公正性。财务总监如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将被解聘;若情节严重,甚至涉嫌犯罪,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因违反规定而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将作为解聘的依据。


通过上述规定,韶关市政府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公正、专业的财务总监管理体系,确保财务总监能够忠实履行职责,有效管理财务,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同时,也确保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高标准要求,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政府信誉。


扩展资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经营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投资绩效,制定《 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十二届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5日由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韶府办〔2011〕21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任职资格、管理机构、市直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财务总监的岗位责任、派驻单位的责任、职务任免与管理、考核与待遇、附则10章3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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